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下午分組審議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草案第45條系向地方授權限制機動車通行的條款,此授權條款或將成為“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法律依據。
  很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時表示,這個條款屬於不當授權條款,應當予以刪除。有的委員建議即使保留修改此條款,也必須增加相應的限定條件,而且要明確規定補償措施。總之,立法不能隨便給單雙號限行常態化“開口子”。
  李安東委員說,草案中涉及機動車限行的內容有2條,一是第45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二是第72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應急措施。”後者屬於應急措施,臨時限行,群眾可以理解,也是能夠支持的。但第45條很可能就為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常態化提供了法律依據,顯然不合適。
  “建議刪除草案第45條。”吳曉靈委員直言,機動車在污染比較嚴重的時候,可以採取措施進行部分限行或者禁行,第72條已經規定了有大氣污染緊急情況時,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車輛的行駛,我認為短期的應急措施已經在第72條當中體現了,第45條體現的是什麼呢?是長期措施。
  “現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這是對公民財產權的侵犯。”吳曉靈委員說,奧運會時為了保障空氣質量,對汽車實行單雙號限行,於是政府開始熱衷於採取行政措施限制車輛行駛。買了一部車,一個月有四天不能用,其實本身就是對公民財產權的侵害。現在一周限行一天,迫使有些家庭買好幾輛車,那麼如果單雙號限行就迫使更多的人再買車。據新華社  (原標題:單雙號限行常態化侵犯公民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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